山西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一、审批权限及组织实施
1.资产总额在4亿元以上的省属国有企业(含同等规模以上的子公司),其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省直各部门上报省属国企改革领导组,领导组批准后由省国资委、省直各部门及各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2、资产总额在4亿元以下(含4亿元)的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至4亿元的监管企业所属子、分公司的改制,由省国资委研究审批,并与有关部门及各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3、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至4亿元的省直各部门所属企业及其所属相同规模的子、分公司的改制,由省直各部门报领导组办公室审批,领导组办公室批准后由省直各部门组织实施。
4、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以下的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所属的子公司改制,省国资委授权各集团公司审批,并由各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5、省直各部门所管理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的改制,由省直各部门审批并组织实施。
二、审批程序
1、改制申请
在2006年底前,各部门、各企业的总体框架方案已经按照《关于上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总体框架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企改办[2006]9号)完成批复,即已完成改制申请。
2、资产审核
根据企业改制申请(总体框架方案)的批复意见,由审批单位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其中:资产总额在4亿元以上的,由领导组办公室和省国资委组织)。
3、改制预案制定、申报、论证和批复
(1)企业改制工作小组拟定改制预案,改制预案的主要内容有: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审核过程中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2)省属国有企业的改制预案制定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3)由审批单位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改制企业的改制预案进行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回复企业。
4、职工讨论
企业将审核后的改制预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方案中涉及职工安置的需由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5、改制方案的批复
改制企业将改制方案的全部资料(包括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归口逐级上报,按照管理权限批复。
三、审批需上报的有关材料
1.改制申请书
2.改制申请批复
3.清产核资报告及批复文件
4.财务审计报告及核准文件
5.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备案文件
6.改制预案及批复
7.职工安置方案及劳动部门预审意见
8.土地处置方案及国土部门预审意见
9.需要使用改革专项资金的报告和批复意见
10.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结果或决议
11.工商部门预申请的企业新名称
12.单位集体研究改制方案会议纪要或报告
13.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书
14.经营者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证明
15.改制方案
16.改制方案的法律意见书
17.其它需要上报的材料
四、注意事项
1、本指南适用范围
(1)省国资委所出资的独资和控股企业。
(2)省国资委所出资的参股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改革,涉及的国有资产。
(3)省直各部门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参股企业涉及的国有资产。
2、本指南中资产总额以企业上报改制方案之日前一个月的帐面数字为依据。
3、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涉及职工劳动关系调整、资产转让、资产损失、资产剥离、房屋、土地、工商、税务、债权债务等权证变更手续,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方案批复意见办理。
4、省属国有企业进行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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