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动态 改革评论 研究成果 培训咨询 政策法规 案例分析 关于我们
案例分析 
广州中院发布2017处置“僵尸企业”七大典型案例


导语:“僵尸企业”的大量存在,不但会给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带来负担,拖慢经济发展速度,不利于适应供给侧改革的要求,而且会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影响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成了摆在广州中院面前的一道课题。

2017年,广州中院共收到破产及强制清算申请363件,经审查决定受理189件,同比分别增长572%759%

广州中院党组积极响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高度重视破产审判工作,为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营造健康营商环境,在去年挂牌成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从全院调集10名员额法官组建三个审判团队,实现机构专门化、人员专业化。审判团队共审结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426件,同比增长517%共清理债务84.33亿元,清偿债权12.46亿元,涉及债权人数465人,安置职工人员3000多人,有94家企业通过破产或强制清算程序的司法处置渠道顺利退出市场。

 

附:七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申请广州新船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下简称市地税第三稽查局)在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被申请人广州新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船公司)未依法纳税,欠缴税款(费)、滞纳金及罚款共计7300587.17元。市地税第三稽查局遂分别在200571日和2015817日向新船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以上处理决定,新船公司未提起复议或诉讼,亦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市地税第三稽查局强制执行新船公司的账户,由于余额不足,无法全额扣缴。其后,市地税第三稽查局多次向新船公司催缴,但新船公司仍未能缴清所欠款项。因此,市地税第三稽查局以新船公司不能清偿其所欠缴的税款、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广州中院申请对新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据市地税第三稽查局提交的证据资料显示,新船公司于19951211日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是房地产业。目前,新船公司名下有6处房地产,但均已办理抵押,且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由于新船公司欠缴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和专项维修资金,被广州市土地利用发展中心、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等单位限制办理相关业务。201678日,新船公司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将新船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新船公司作为广东省航运集团关停企业之一,被列入全省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名单。

(二)裁判结果

广州中院经审查认为,新船公司对欠缴的税款确实没有清偿能力,遂于2017116日作出民事裁定,受理市地税第三稽查局对新船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三)典型意义

税务机关作为国家行政单位,能否直接以债权人身份启动破产程序,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一定争议。本案作为全省首宗由税务机关提出的破产申请案,突破了传统的破产申请主体。广州中院认为,税收之债作为公法之债,企业破产法对于私法之债与公法之债未作区分,两种债权同样具有财产性质的特征。结合本案,新船公司负有给付税款的义务,当其未履行义务时,税务机关享有向新船公司请求给付欠缴税款的权利。因此,新船公司欠缴的税款在性质上是属于税收之债。在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的执法者身份已经发生转变,其是以债权人的身份出现。因此,税务机关可以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参与到破产程序中,包括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参与分配等等。既然税务机关与其他债权人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其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于法有据。

新船公司出现破产原因后,其一直没有主动启动破产程序,其他债权人也不愿意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正是由于各方缺乏启动破产的积极性,大量像新船公司这类符合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继续存续而无法有序退出市场。在当前这种环境下,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启动破产程序是破产申请制度的有益补充,也成为清理“僵尸企业”的有效手段之一。

典型案例二:

中国冶金进出口广州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中国冶金进出口广州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广州公司)于19921125日成立,因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遂向广州中院申请对冶金广州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广州中院于同年815日裁定受理冶金广州公司破产清算案。经过摇珠选定管理人的方式,某个人管理人同时选定为中国冶金进出口广州公司、广州冶金开发公司、广州市冶金物资经销公司、中国冶金设备广州公司四家企业的破产管理人。同年1010,冶金广州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本院召开,法院查明该个人管理人作为债权人中国冶金进出口广州公司破产管理人同时向其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广州冶金开发公司等三家公司申报债权。该个人管理人既为债权人的破产管理人,又为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审核并确认自己申报的债权。

(二)裁判结果

本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同一个破产管理人同时担任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属于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决定变更中国冶金进出口广州公司管理人。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广州中院受理的国有“僵尸企业”破产、强制清算 “104案”中首宗更换管理人的案件,由于法律条文中并未明确同为债权人及债务人的管理人是否属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如何认定本案管理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对管理人的监督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公平公正的审理,提高破产管理人队伍的综合素质。

典型案例三: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中色十六冶)是为完成广东省国家重点工业项目建设,由冶金工业部批准而组建的国家以及大型综合型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成立于1965316,内设中小学、医院、派出所、供水供电部门,下设四个工程公司(非独立法人资格)、36个分支机构、61个财务会计核算单位。2005321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通知,同意中色十六冶实施政策性破产。20055月,中色十六冶向广州中院提出破产申请。广州中院于20051025日裁定受理,于20051228日宣告中色十六冶破产,并指定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银监局、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韶关市地税局、韶关市国土局、韶关市曲江区人事局、广州联合德赛清算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中色十六冶破产清算组。2017731日,破产清算组以中色十六冶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请求终结本案破产程序。

(二)裁判结果

2017年913日,广州中院依法作出(2005)穗中法民破字第5-42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中色十六冶破产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大型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的典型代表。中色十六冶原为一家大型央企(后改为省属),鼎盛时期拥有职工近万人,企业内设有中小学、医院、派出所、供水供电部门。下设四个工程公司(非独立法人资格)、36个分支机构、61个财务会计核算单位。进入破产清算后,通过国家财政、省财政、上级公司加企业剩余财产相结合,所有职工均得到妥善安置。同时,由于企业固定资产(土地房屋)多为政策性划拨调剂,而且主要资产在异地,资产处置难度非常大。因此,指定行政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法院与政府沟通联动,形成了有序的府院联动机制。在该案件审理中,创设“三分法”,一是管理人分组,管理人团队划分为不同的组别,不同小组负责不同的事务;二是职工安置分类,根据不同的人员类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渠道进行安置;三是资产处置分批,根据破产财产权属状况及处置难度的不同,分批、分类进行处置。中色十六冶案件的成功审结为大型国有亏损企业退出市场,在职工安置、资产处置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

典型案例四: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东证券)前身为广东证券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19896月注册成立。2005114日,因广东证券在经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被员工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且数额巨大,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取消其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其关闭,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组织对广东证券进行托管清算工作。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委托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织成立广东证券清算组、托管组负责广东证券清算工作,并对广东证券经纪业务实施托管。200746日,中国证监会同意广东证券依法申请破产。

(二)审理情况和裁判结果

我院在20071031日裁定受理广东证券破产清算的申请;并于2008年月12日裁定宣告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截至20101225日,清算组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了登记审查,确认了77位债权人的债权,债权金额合计60亿元。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置,共变现资产12.19亿元,在扣除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债权人获得分配的财产总计为人民币11.18亿元,受偿率为18.82%。在破产财产分配完后,清算组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完结后,应终结破产程序。我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于201791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三)典型意义

广东证券破产清算案是广州中院受理的首家金融机构破产案,案件审理效果直接关系到广东乃至全国金融秩序的稳定。

鉴于广东证券在全国各地开设了58家营业部和13家服务部,涉及93万资本金账户,巨额资金的挪用造成广东证券客户利益严重受损,并在全国范围产生巨大影响。该案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在各地设立债权登记点,组织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并做好有关解释答疑工作,及时消除各类维稳隐患。通过对广东证券的破产财产进行变现处置,所有证券客户资金损失全部得到弥补,77位债权人受偿金额为11.18亿元,受偿率达到18.82%,让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得到较为充分的保障。

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完善与否,是衡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准之一。广东证券破产案的顺利审结,成功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扩大,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法治化和规范化进程产生了正面的影响。同时,它标志着破产制度在企业优胜劣汰、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案例五:

广州凯迪自行车工业有限公司破产案

(一)基本案情

广州凯迪自行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公司)于20031015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截至20061031日止,凯迪公司账面资产总额为24,497,496.58元,负债总额为31,966,759.70元,股东权益-7,469,263.12,其资产无法偿还所欠债务,彰星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等14单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其破产,20061026日,法院依法受理了凯迪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二)裁判结果

2007年58日,法院裁定宣告凯迪公司破产。2014117日,法院裁定确认广州凯迪铝圈有限公司等74位债权人的破产债权合计人民币32855104.44元。2016128日,法院裁定确认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西区税务分局的债权。同日,法院裁定对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广州凯迪自行车工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但开始分配后,75名普通债权人当中只有39名普通债权人受领了分配款,清算组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向广州公证处办理分配款项公证提存,但由于公证处的提存规则与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广州公证处未接受清算组办理公证提存的请求。20173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广州市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其指导广州市公证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公证提存事务。后广州市司法局复函称,经深入研究,已要求全市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及企业破产案的提存公证业务时,要严格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与相关法院做好具体衔接工作(并表示也会适时向省司法厅反映,提请司法部研究修订《公证提存规则》)。经进一步的沟通协调,清算组将其余36名普通债权人未受领的分配款共75,765.03元,依法向广州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提存。在提存期内,有3名普通债权人向广州公证处受领了其债权分配款。由于办理提存后仍然有33名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分配款,清算组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将剩余分配款向其余42名普通债权人进行了分配。20171128日法院裁定终结凯迪公司破产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新法施行后,审理程序根据新法的规定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角度进行了裁定确认债权等方面的完善。由于公证机构未及时调整与企业破产法规定不符的提存规则,导致清算组在对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依法办理公证提存时遇到障碍。经过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向司法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并进行积极的沟通协调,最终破产财产分配额的公证提存得以依法办理,案件程序得以顺利推进,维护了众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为后续企业破产案件的破产财产分配额公证提存清除了制度障碍,通过个案解决相关部门规章制度与企业破产法的矛盾,促进了企业破产法的全面实施。

典型案例六:

广州三兴纤维板企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广州三兴纤维板企业有限公司(下称三兴纤维板公司)是市属国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8年,经营范围是生产、经营甘蔗渣制中密度纤维板,因长期未经营,已被行政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三兴纤维板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广州市市头实业有限公司向广州中院申请对三兴纤维板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广州中院于2017815日裁定受理三兴纤维板公司破产清算案。

(二)审理情况

2017年815日,广州中院裁定受理本案同时依法指定某个人管理人担任三兴纤维板公司管理人。该个人管理人在本案中尽职地履行各项职责,通过询问知情人员、实地走访、到相关单位调查等方式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详细调查,对相关问题充分论证并通过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不到半年即终结本案,各债权人均对其工作表示满意。

(三)典型意义

广州中院在2017年构建司法处置“僵尸企业”快速通道中,集中受理了104件省属、市属“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在管理人的选任上采取“打包+竞争+摇珠”的方式,将104件案分成25个包并将管理人名册中择优选取25个候选管理人,再采用摇珠的方式为每个案件包选定管理人。在这次集中处置中,广州中院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启用个人管理人名册,择优选择6位个人管理人作为27件案的破产管理人,经过近半年的工作,共有17件案终结,案件终结率比机构管理人高出7个百分点。

本案采用的个人管理人模式,是广州中院在本批案件债权债务关系相对清晰的情况下,对破产案件管理人模式的有益探索,符合目前破产案件简案快审的趋势。根据规定,已被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在简单案件中,个人管理人可以简化团队决策流程,充分发挥个人专业知识,快捷处理各类事项;同时,个人管理人对追求自身较高的行业评价有更强动力,驱动个人管理人全力提升工作质效。从另一方面讲,启用个人管理人可以充分挖掘管理人行业的优质资源,特别是机构管理人团队成员较多、实务经验丰富时,可以保证更多的优秀管理人参与到破产工作中来。事实证明,广州中院启用个人管理人的尝试是成功的,该做法有利于管理人队伍的培养和壮大,形成机构与个人管理人优势互补的管理人行业新局面。

典型案例七:

广东省股权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申请广东省轻纺设备

安装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广东省轻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纺公司)成立于1996112日,被纳入了广东省属的国有“僵尸企业”名单。2016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下文将该公司划拨给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托管,后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广东省股权托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权托管中心)签订《关停企业集中托管协议》,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该公司移交给申请人股权托管中心集中托管,委托其制定出清方案和人员安置方案。因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该公司于2007226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申请人股权托管中心以轻纺公司长期关闭且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进行清算为由,申请广州中院指定清算组对轻纺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二)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后,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申请人股权托管中心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轻纺公司进行清算,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的主体条件,应不予受理。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广州中院接受的首批国有“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之一。该批“僵尸企业”多数成立于8090年代,全民所有制企业居多,绝大部分企业没有留存人员,即没有股东亦找不到债务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且债务人多数没有账册,无法找到债权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在破产清算启动主体缺失的情况下,企业托管主体能否成为企业破产清算启动主体是当前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破产司法普遍存在的但又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案的裁判结果回应了国有“僵尸企业”启动主体的难题,确立了依法、稳妥处置“僵尸企业”的审判路径,引导国有“僵尸企业”通过破产清算途径实现依法出清和重组。

 

上一篇:中润物业开超市 业主购物积分抵物业费 缴    下一篇:国企混改山东样本探析
专家顾问
彭建国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副主任,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智库联盟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郝东升
曾任某央企直属子公司常务副总兼总法律顾问等职务,第一批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试
袁敬华
中集研“厂办大集体改革专家小组”组长,北京产学联合企业管理中心主任。
骆志生
国企改革实战专家,著名律师,亚洲最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产学联合企业管理中心首
苏海南
权威劳资专家,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历任劳动部(人社部)计划工
研究成果
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管理中股权交易等4
破解东北国企混改障碍的战略选择
产学联合文库:国有企业产权无偿划转
经验介绍:某集团公司家属区“三供一
某国有集团公司“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天津港:关于优化完善集团公司法人治
国企改革重点不在去杠杆 要将国企推
资料下载
国企改革1+N文件
职工家属区物业分离移交正式协议(范
厂办大集体改革部分政策文件
中国集体经济和集体企业概述
辰安科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国有企业改革路线图

版权所有:北京产学联合企业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010)65707841

专注国企改革实战咨询


京ICP备2000418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