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动态 改革评论 研究成果 培训咨询 政策法规 案例分析 关于我们
政策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发〔201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6日

北京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精神,加快剥离市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增强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积极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切实减轻国有企业负担,促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竞争,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导向,政企分开。按照市场化原则,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

  (二)分类指导,分步推进。针对不同企业、不同情况,分类采取分离移交、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化运营管理等不同方式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先试点、后推开,条件成熟的率先推进,情况复杂的稳妥、逐步推进。

  (三)多方筹资,成本共担。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政府予以适当补助。

  (四)以人为本,维护稳定。做好相关政策统筹衔接,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知情权,努力争取理解支持,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三、对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一)主要任务。

  通过属地社保所和企业社保平台,逐步对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1.属地社保所管理。

  市属国资国企改革中疏解退出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关闭停产企业、上市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等,其已退休人员分批交由属地社保所管理。

  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退休人员数量不多、经评估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不会影响社会稳定的,由市国资委会同一级企业商市人力社保局、相关区政府将已退休人员交由属地社保所管理。

  本方案实施后,上述企业新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

  2.企业社保平台管理。

  对退休人员数量较多、经评估目前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或者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属地社保所接收能力明显不足的,可采取由一级企业设立企业社保平台集中统一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条件成熟时,可将企业社保平台整体划转至属地管理。

  相关一级企业根据本市有关政策规定设立企业社保平台,明确工作职责,完善规章制度,对所属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相对集中至企业社保平台,人事档案由企业社保平台集中存放并逐步实现电子化。退休人员享受的社会保险统筹项目外的其他待遇保持原标准不变。同时,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将企业社保平台管理服务退休人员事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二)时间安排和工作目标。

  2016年开始,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逐步移交属地社保所或企业社保平台实行社会化管理,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三)政策措施。

  1.对属地社保所的相关支持政策。

  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经费保障,服务经费根据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实际人数确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增加街道(乡镇)社保所社会化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编制,现有力量不足的,可聘用社会人员,并保障队伍相对稳定。市财政每年按各区接收的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有人数,向各区财政拨付资金,专项用于聘用社会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

  明确区级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专职管理机构,以自建、租赁档案管理场所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现本区退休人员人事档案集中保管。实行属地社保所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统一移交到所属区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专职管理机构,街道(乡镇)社保所目前保管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逐步集中到本区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专职管理机构。人事档案库房及配套设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建设,费用由市财政专项经费列支。对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并逐步接入本市人事档案公共管理系统,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享受的社会保险统筹项目外的其他待遇,继续由移交企业按照原时间、原渠道、原标准发放;条件成熟时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原时间、原标准发放,所需资金由移交企业承担。本方案实施后,市属国有企业不得向新入职和已参与年金计划的人员支付统筹外费用(政府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的除外)。

  2.对企业社保平台的相关支持政策。

  企业社保平台与街道(乡镇)社保所统一管理服务标准,实现活动场所、服务设施等资源共享,并为全市退休人员提供开放式服务。支持企业社保平台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配备人员和设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由市人力社保局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主体,企业社保平台作为承接主体,按照相关流程和要求购买包括退休人员管理服务、退休人员档案电子化、企业社保平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企业社保平台工作人员及运营场所保障等服务。

  3.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其原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应从实际出发落实党员组织关系,尚未建立退休人员党支部的原则上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至居住地党组织。

  4.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

  (四)工作分工。

  1.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制定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工作办法及按年度移交单位名单(2017年6月底前完成)。

  2.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部门负责制定政府购买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2017年6月底前完成)。

  3.市国资委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选择2至3户一级企业开展退休人员整体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试点,选择1至2户一级企业开展政府购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试点(2017年6月底前完成)。

  4.市编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等部门负责研究加强街道(乡镇)社保所社会化管理工作力量的意见(2017年6月底前完成)。

  5.市人力社保局所属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各区人力社保局所属劳动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本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同时承担集中管理本辖区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职责。

  四、对市属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实行专业化管理

  (一)主要任务。

  整合市属国有企业相关资源,组建全市统一的非经营性资产集中管理处置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市级平台定位为特殊功能类企业,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住房等非经营性资产实行专业化管理,同时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承接在京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任务。市级平台具体承担四项职能:

  1.接收。逐步将市属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市级平台集中统一管理处置,同时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有序接收在京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的“三供一业”。

  2.管理。依据城市规划,对尚未接入市政公用设施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并分户设表、按户收费。发挥市级平台专业化管理优势,积极引入竞争机制,不断降低管理成本,切实提升居民满意度。建立健全非经营性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监管,实现房屋管理安全、设备运行可靠、物业管理规范、资金使用高效。

  3.运营。加强市级平台接收的非经营性资产运营管理,探索发展社区养老、文化、商业等便民服务项目,在更好地服务社区居民的同时,积极培育发展新服务、新市场、新业态,推动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4.处置。充分利用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等政策,结合市级平台接收的职工住房数量多、面积大、分布广等特点,对具备条件的连片区域进行棚户区改造和综合整治,着力解决部分老旧小区基础设施不完善、环境脏乱差、公共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

  (二)时间安排和工作目标。

  2016年开始,组建市级平台并推进市属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市级平台集中统一管理处置,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

  (三)政策措施。

  1.按照“整体移交、现状接收”的原则,市属国有企业将非经营性资产及其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档案资料、公共维修基金和售房款余额全部完整移交至市级平台。移交资产按账面值无偿划转。

  对市级平台接收的非经营性资产存在的土地、房屋权属资料不全,无法正常办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问题,按照尊重历史、特事特办原则,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妥善解决。

  2.市属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时,向市级平台支付一次性综合补助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0元。市财政补助50%(本方案实施前已移交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的非经营性资产未享受过财政补助的参照执行)。

  经交接双方协商一致,移交企业承担的综合补助费可以在移交接管协议签订后3年内分批支付;也可以用移交企业经营性房地产按照评估价格折抵,但最高不超过综合补助费总额的20%。

  综合补助费应封闭管理、统筹使用,专户专账、专款专用。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完善审批程序。定期对综合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3.对市属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分类梳理、分类施策,加大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等政策对市属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处置的支持力度,提升市级平台处置能力。

  4.移交非经营性资产涉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由移交企业采取多种方式自行妥善安置;也可由交接双方协商,按照人员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由市级平台负责安置。

  (四)工作分工。

  1.市国资委负责组建市级平台并制定市属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工作程序(2017年6月底前完成)。

  2.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资委等部门负责研究提出市级平台接收的权属资料不全的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或过户的处理方案(2017年6月底前完成)。

  3.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整体情况进行梳理,并会同市重大项目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分类处置支持政策(2017年6月底前完成)。

  4.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资委等部门负责研究市属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市级平台过程中的税收政策(2017年6月底前完成)。

  五、剥离市属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

  (一)主要任务。

  对市属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等机构实行分类处理,采取移交、撤并、改制或专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剥离。

  (二)时间安排和工作目标。

  2016年开始,分类处理企业办医疗、教育等机构,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

  (三)政策措施。

  1.对与市、区政府协商一致同意接收的医疗、教育机构,移交市、区政府管理;对运营困难、缺乏竞争优势的医疗、教育机构,予以撤销并做好有关人员的安置和资产处置工作;对因特殊原因确需保留的医疗、教育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资源优化整合,实现专业化运营管理。同时,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的重组改制。

  2.市财政对市属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撤销、改制、集中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等费用补助50%。

  (四)工作分工。

  市国资委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医改办、市医院管理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编办等部门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等机构进行梳理,提出分类处置方案(2017年6月底前完成)。

  六、妥善解决市属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对市属国有企业在疏解退出、“僵尸企业”处置、厂办大集体改革、农租房腾退等方面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由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现有政策积极推进解决。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全面深化市属国资国企改革工作推进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小组。专项小组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文资办、市金融局、市信访办、市重大项目办、市总工会、市档案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专项小组负责研究重大问题,做好督促检查,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实。

  (二)发挥属地作用。各区政府要加大对接收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比较集中的街道(乡镇)社保所的投入,着力解决专职工作人员缺乏、档案室面积不足等实际问题。要将市级平台接收的非经营性资产中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列入计划,加强资金和政策支持,精心组织实施。可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剥离区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三)落实企业责任。各市属国有企业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专项工作小组,认真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坚持依法依规操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制定风险应对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保障改革稳妥有序推进。要做好各类文件的归档和保管,确保档案在移交与接收工作中的完整与安全。要将此项工作完成情况列入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由市国资委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体系。

  (四)保障资金投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市财政局商市国资委根据工作进度,统筹安排年度预算资金,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优先用于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不足部分由政府多渠道筹措资金加以解决。

  (五)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对剥离市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努力争取职工的理解和支持,为推进相关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非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参照本方案执行。

上一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    下一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
专家顾问
彭建国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副主任,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智库联盟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郝东升
曾任某央企直属子公司常务副总兼总法律顾问等职务,第一批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试
袁敬华
中集研“厂办大集体改革专家小组”组长,北京产学联合企业管理中心主任。
骆志生
国企改革实战专家,著名律师,亚洲最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产学联合企业管理中心首
苏海南
权威劳资专家,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历任劳动部(人社部)计划工
研究成果
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管理中股权交易等4
破解东北国企混改障碍的战略选择
产学联合文库:国有企业产权无偿划转
经验介绍:某集团公司家属区“三供一
某国有集团公司“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天津港:关于优化完善集团公司法人治
国企改革重点不在去杠杆 要将国企推
资料下载
国企改革1+N文件
职工家属区物业分离移交正式协议(范
厂办大集体改革部分政策文件
中国集体经济和集体企业概述
辰安科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国有企业改革路线图

版权所有:北京产学联合企业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010)65707841

专注国企改革实战咨询


京ICP备2000418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