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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厂办大集体关闭注销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20〕69号)

关于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注销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改革〔2020﹞69号

 

厂办大集体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104号),为畅通厂办大集体企业退出渠道,彻底完成改革任务,加快“僵尸企业”出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通知适用于厂办大集体企业终止经营活动,按相关要求向登记注册机关履行注销程序。厂办大集体企业申请破产清算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履行破产程序。

、关于厂办大集体企业瑕疵资产的处置。厂办大集体企业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房产,存在权属不清、证照不全、证实不符、土地与地上建筑物权属不一致等问题的,自然资源部门和税务部门应结合企业实际,为厂办大集体改革中的土地、房产的依法处置、登记和变更登记提供便利。

、关于厂办大集体企业拖欠税款的处置。厂办大集体企业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在依法破产后,由税务部门即时办理税务注销,依法核销其拖欠的各项税款及滞纳金。

、关于厂办大集体企业申请注销材料缺失的处置。厂办大集体企业存在法定代表人失联(或死亡)、会计账簿严重缺失并已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营业执照(公章、税务登记证等)遗失、股东无法找到等情况的,可由该企业的主办国有企业(主办国有企业已关闭的,由履行主办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组织清算后,出具同意其注销的意见,到税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各地有关部门要抓好落实,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政策落地。各国有企业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抓紧完成厂办大集体改革后续有关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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