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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依据《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7〕41号)、《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118号)及《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资〔2016〕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下放企业和其他省属国有企业。

  其中:中央下放企业,是指1998年1月1日以后中央下放我省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三供一业”,是指分离移交前省属国有企业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气)和物业管理项目。

  第四条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以企业承担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的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和省本级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其中:中央下放企业,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解决;其他省属国有企业,主要从省本级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解决。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分配及拨付方式,遵循“分项核定、比例补助、先预拨后清算”的原则,通过转移支付直接拨付所在市级财政,由市级统筹支出。


第二章 政策目标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补助资金的政策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省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相关设备设施进行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实现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化的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二)2019年起省属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形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施管理。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依据省国资委预算建议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按预算国库管理要求及时拨付资金,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各市财政部门负责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会同同级国资监管部门做好补助资金的统筹安排。

  第九条 省国资委负责“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组织实施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核“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资料,提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分地市补助资金预算建议及绩效目标,对省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市国资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管理及项目申报和清算工作,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补助资金的统筹使用。

  省属国有企业是“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筹措企业应承担的资金,按照省国资委工作要求组织实施本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配合市、县财政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做好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清算及资金申请工作,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负责。


第三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中央下放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补助范围和标准,依据《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资〔2016〕31号)执行。

  第十一条 其他省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补助范围,依据《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118号)执行。补助标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补助资金额=∑(“三供一业”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补助标准×改造居民户数×补助比例)。

  (一)“三供一业”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补助标准:参照中央对中央下放企业的补助标准执行,供水0.58万元、供电0.92万元、供热(气)0.95万元、物业管理0.75万元。

  (二)改造居民户数:按照实际分离移交改造户数情况核定。

  (三)省级财政对其他省属国有企业的补助比例为50%。


第四章 补助资金申请、预拨和清算

  第十二条 根据省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进度,各相关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国资委上报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文件,同时附具体项目资料(项目资料应统一装订为A4纸格式,并加具封面及目录,胶装成册,确保做到一户移交企业一本项目资料)。

  中央下放企业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时限,可延长至次年2月底前。

  第十三条 相关市级国资监管部门的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文件在上报省国资委的同时,须同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在每年11月底前,依据同级国资监管部门报送的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文件,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向省财政厅提出补助资金申请。

  第十五条 签署“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或者框架协议的,可以申请预拨补助资金。按协议实施分离移交和维修改造并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后,应当及时申请清算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申请预拨补助资金的项目申报文件内容,主要包括本地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总体方案、分年度工作计划,分离移交项目基本情况及中央下放企业分离移交情况、分离移交费用预算金额、以前年度预拨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补助申请金额等内容。

  第十七条 申请预拨补助资金的具体项目资料,以移交接收的每户企业为单位,按以下内容顺序进行整理:

  (一)项目单位对项目及材料真实性、合规合法性、可行性负责的承诺函;

  (二)项目单位“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实施方案、分年度工作计划,分离移交费用预算金额测算说明及相关依据文件等项目情况证明材料;

  (三)各子项目分离移交协议(或框架协议),改造居民户数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四)移交企业性质证明及情况说明材料。主要包括:属于省属国有企业的证明材料(属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直监管企业集团子公司,须提供由集团总公司出具的“确认函”;省直各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须提供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函”),中央下放企业还应提供相应专属的证明材料;能够证明或说明企业历史沿革及分离移交、维修改造等情况的材料。

  (五)接收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及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清算补助资金的项目申报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本地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分离移交涉及企业名单、分离移交费用竣工决算情况,实际改造户数情况,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清算申请剩余补助金额等内容。

  第十九条 申请清算补助资金的具体项目资料,以移交接收的每户企业为单位,除附补助资金预拨申报要求的资料外,还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项目单位对项目及清算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负责的承诺函;

  (二)工程项目完工及交付使用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竣工验收及决算资料,分项目维修改造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

  其中维修改造费用明细清单,应包括:设施维修维护费用明细清单和改造工程项目费用(应分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项目进行列示)明细清单;

  (三)维修改造户数任务完成情况证明及说明材料。主要包括:移交方与接收方关于实际完成分离移交维修改造户数的确认单(或协议)及移交手续等。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对报送的补助资金项目预拨和清算申报文件及资料进行审核汇总。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根据对非中央下放省属国有企业审定结果,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出分地市补助资金预算建议及绩效目标。

  省国资委根据对中央下放企业审定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将按照《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资〔2016〕31号)规定准备的相关项目申报文件及有关资料,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国资委项目申报文件及各相关市财政部门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分别编制全省中央下放企业补助资金预算和其他省属国有企业补助资金预算。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全省中央下放企业补助资金预算,于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上报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其中: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报告应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山西专员办,由财政部驻山西专员办对清算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向财政部上报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以下标准进行预算下达:

  (一)中央下放企业预拨和清算补助资金标准,依据中央财政的审核标准执行。

  (二)其他省属国有企业预拨和清算补助资金标准:1.对已完成分离移交并签署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的,按应补助金额的全额预拨;2.对未完成分离移交而只达成框架协议的,按不超过应补助金额的50%预拨;3.以“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目标是否实现为标准清算补助资金,对完成分离移交任务的,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对未完成任务的,按照相应标准扣回预拨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按预算级次分解下达相关市财政部门。省财政厅按照省本级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及要求,及时向相关市下达省本级补助资金预算。

  第二十六条 各市补助资金项目清算申请的最后截止时间,中央下放企业为2020年2月底,其他省属国有企业为2019年10月底。逾期未提交的,收回对相应未清算项目预拨的补助资金。


第五章 补助资金使用、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确保完成中央下放企业和其他省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任务情况下,可将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本地区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第二十八条 补助资金年度如有结余,可按预算管理办法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各市财政部门、同级国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监管机制,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做好对补助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的日常监管。

  第三十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保证安全、合规和有效做好补助资金的内部使用、绩效和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外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各级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存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等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31日起实施,执行期3年,到期后即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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