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25日召开媒体通气会称,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开展“十项改革试点”,将在原有试点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董事会试点范围,再选择3~5户企业进行试点,同时指导推动各地开展这项试点。
据悉,国资委将向试点企业董事会授予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高级管理人员选聘、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和重大财务事项管理等6项职权,通过试点有效调动董事会的积极性,促进董事会作用的发挥。
国企改革试点能否取得重大突破,董事会试点十分关键。一旦董事会试点能够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赋予董事会完全市场化、法制化、规范化的权力,成为真正的企业决策机构,那么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水到渠成。所以,董事会试点的成败,直接关系到国企改革的成败。
而从董事会试点的情况以及这次国资委赋予董事会试点的6项权力来看,毫无疑问,经营层选聘又是重点中的重点、关键中的关键。总结这些年来国企管理和改革的经验,考虑到国企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不同,能否在用人权方面取得突破,对国企的市场主体地位至关重要,对国企能否像其他市场主体一样参与市场竞争、提高核心竞争力至关重要。而一旦用人权取得了突破,董事会能够决定经营层,那么,其他方面的突破就不会有多少难度。反之,其他方面的突破再多,用人权方面没有突破,也很难取得真正意义上的突破。正所谓经营层选聘牵一发而动全身,是董事会试点成功与否的“牛鼻子”。
在推出经营者按市场化公开选聘的同时,应当对董事会试点赋予足够的用人权。
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董事会的组成应当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规则进行,该由出资人委派的董事,由出资人委派,该由其他方式委派的董事,由其他方面推荐,且各种设置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如董事人数、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选举等。只有真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化规则组成的董事会,才有可能真正按公司法要求去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决策机构。
其二,明确董事会法律上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试点企业一旦按要求设立了董事会,就要严格按法律规定赋予董事会法律上的责、权、利,行政机关不予干预。至少,此次试点赋予的6项权力,都必须按照法律要求赋予,而不是继续在行政框架范围内试点。如果是国资委直属企业,国资委就只能扮演出资人角色,而不干预企业的6项试点权力;如果是通过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实行的董事会试点,则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当更加完全地对试点企业放权。只有这样,试点的效果和作用才能发挥。
再者,要把经营层选聘作为董事会试点的关键。相关部门能否把权力下放,把用人权交给企业董事会,交多少,是全部交还是部分交,值得关注。总体上讲,既然是试点,就应当放得开一些,把用人权全部交给企业,由企业董事会决定。
(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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