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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报告:国企上缴利润返还制度应取消

   【财新网】(记者 周东旭)近日,由社科院两位副院长李培林和蔡昉领衔主编的《“十三五”规划研究报告》出版。报告认为,应该重新审视并取消国企上缴利润的返还制度,否则,“让国民分享国有企业的发展成果就是‘名至实不归’。”

  国企利润上缴重启于2007年。财政部和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部分中央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上缴问题,不同类型企业,依据不同比例上缴。2010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中央国有企业的分类及其利润上缴比例再做调整,除粮食储备企业,其他央企上缴比例均提高5%。

  自2007年至今,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由最初的10%、5%、暂缓三年收取和免收等四档,调整为25%、20%、15%、10%和免收等五档。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明确提高缴存比例,要求到2020年升至30%,并且“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虽然提高缴存比例成为近年来主线,但由于利润返还制度的存在,很大程度上上缴利润并没有直接贡献到“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2012年中央决算报告时,有委员指出,2011年国企的利润收入有2.1万亿元,能够集中收上来体现在财政收入中的只有900亿元左右,比例不到5%,这些钱还主要用于整个国有企业的再投入。吴晓灵委员直言,上缴来的利润90%又返回到国有企业中去使用。

  广东发布的国资预算案显示,2014年广东省属国企收益上缴给公共财政近16亿元,仅5300万元调入公共财政预算支持民生,约占3.3%。绝大部分将以各种名目返回,用以各项支出,比如,约56.2%支持机场等重点项目建设,25.5%用于解决省属煤矿关闭破产遗留问题,11%调整国有经济结构。

  社科院报告认为,返还制度至少有两种不良影响:第一,收益没有实现全民共享,容易滋生高工资、高福利和高职务消费,加剧收入分配差距;第二,某些国有企业用返还利润,进行“副业”投资和建设,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

  报告还建议将金融领域中的国有企业利润上缴问题纳入议事日程。目前的利润上缴企业范围并不包括金融机构,根据公开数据统计,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金融利润总额已超万亿,其中,银行业占比超90%,统计数据还不包括政策银行、非上市股份制银行以及农商银行、农村信用社等。

  “如此规模的利润不应该成为少数人分享的盛宴,更应该由全民共享,至少可以将上缴的利润作为抗击金融风险的重要储备。”报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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