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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允许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


  2014年5月,江苏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国企改革文件终于出台,《意见》总设6个大部分、20条具体意见,但国企从业者和研究者指出,江苏在此改革仍以谨慎的精神,诸多表述保持原则性为主。

  为形成国有经济发展的活力,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推动和加快混合所有制发展,江苏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

  《意见》提出,要以留住人才、调动积极性为目的,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的多种形式,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其中,职工持股可不搞平均分配,应该按照自愿持股原则,并根据持股人对企业的影响和贡献确定,企业经营管理者、业务骨干和核心技术人员可以在本公司持有较高比例的股权。而本企业员工可以直接持股,如果持股员工人数较多,应当采用员工持股公司等形式持股。

  在退出机制上,则提出,中持股退出条件和方式可以事先由股东共同协商约定。

  《意见》明确,支持国有企业与外部投资者、项目团队共同出资新设混合所有制企业,甚至,持股职工或机构可以作为发起人股东,规范参与本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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